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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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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任期一年…第4條本委員會委員,就本會掌理事項或本會指定事項,提供建議意見。第5條本委員會得按業務性質之需要設分組委員會。前項分組委員會之分組及參加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第6條本委員會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依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第7條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有關業務人員列席。第8條本委員會經常事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負責辦理之。第9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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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