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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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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 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 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 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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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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