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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產業、經濟、住宅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 、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原住民工商企業、金融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 調及輔導事項。 四、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及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 五、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及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 六、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七、原住民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八、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九、原住民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公共建設及住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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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