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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 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 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輔 導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或四人,職務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 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技士二人、辦事員一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 者,出缺後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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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