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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衛生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全民健保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 事項。 二、原住民醫療網、健康促進與公共衛生事務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 項。 四、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六、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及福利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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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