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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會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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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