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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議事、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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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