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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之管制及視察事項。 三、核原料探勘、開發、生產、製造、再鍊、輸入、輸出、貯存、使用、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四、核燃料輸入、輸出、貯存、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五、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擬事項。 六、放射性物料有關之教育宣導及溝通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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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