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第5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局業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局長處理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