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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4條

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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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