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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以推動客家文化相關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7-13・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國家級客家文化園區之籌設,特設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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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客家文化中心之籌設、各地客家文化園區之建築、設備與整體環境之規劃、設計、協調、未來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財務計畫之擬訂與評估、及本處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與管理等事項。。 二、客家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調查、蒐集、保存、典藏、研究、推廣、展演及運用等事項。 三、園區土地撥用、徵收開發許可申辦、國內(際)徵圖、國內(外)團隊規劃設計、審查與興建、雜項工程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之申請、先期計畫與招商作業、建築與景觀工程及各項工程驗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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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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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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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必要時均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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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組長、室主任、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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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得視籌設文化園區之需要,於地區設辦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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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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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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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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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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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於客家文化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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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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