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客家文化中心之籌設、各地客家文化園區之建築、設備與整體環境之規劃、…第3條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5條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第6條本處置組長、室主任、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前項組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第7條本處得視籌設文化園區之需要,於地區設辦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8條本處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1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第12條本處於客家文化中心成立時裁撤之。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