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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得視籌設文化園區之需要,於地區設辦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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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