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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置組長、室主任、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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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