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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設左列各小組: 一、藥典範圍及名詞小組。 二、生藥小組。 三、藥物化學小組。 四、藥劑小組。 五、生物製品及生物檢定小組。 六、藥理小組。 七、一般試驗法小組。 八、綜合審核小組。 九、中藥集小組。 十、國民處方集小組。 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編修委員兼任之,各置小組委員八人至十 人,由署長就本署高級技術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科學專門人員聘 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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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