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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置總編修一人,並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任,綜理全部藥典編修 事宜;置副總編修二人至三人,輔助總編修處理編修事宜;置編修委員十 八人至二十二人,均由署長就本署高級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科學 專門人員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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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