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0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會預 (概) 算之編列核轉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會經費收支之核簽、核轉事項。 三、關於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核轉事項。 四、關於其他機關 (構) 補助專款及委託代管之會計事項。 五、關於本會歲入憑證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本會現金、票據及公庫之查核事項。 七、關於帳務登記及憑證送審事項。 八、關於傳票及支付憑單之簽發事項。 九、關於暫付款之清理事項。 十、關於公務成本及工作績效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公款支付期限報表之彙編及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憑證及傳票整理及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歲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補助各機關團體經費支出憑證之審核及送審事項。 十五、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 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六、關於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事項。 十七、關於設立預算負擔之契約審核簽證事項。 十八、關於財產報廢及查核事項。 十九、關於差旅費之審核事項。 二十、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二十一、關於統計報表之研 (修) 定事項。 二十二、關於統計資料檔之建置與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統計資料之提供、分析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