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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權責、職掌劃分及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七、關於專長評審及人才培育事項。 八、關於任免、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經管財務人員保證事項。 十一、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二、關於懲戒、控制、停 (復) 職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三、關於出國考察、進修與訓練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行政革新及便民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八、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保險、福利、輔建住宅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退休 (資遣) 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二十二、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報表之編報事項。 二十三、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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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