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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設衛生教育中心及人口與健康調查研究中心,分別掌理 衛生教育之規劃與推動、衛生人員在職訓練與其有關人口、健康之調查研 究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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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