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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一人,其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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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