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 第6條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五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 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技正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 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三人至十九人,技士五十人至五十二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 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婦幼衛生研究所及公共衛生研 究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派駐各縣 (市) 衛生局之現職護 理督導員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繼續 留用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原派駐各縣 (市) 衛生所之現職公共衛生 護士三百五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百十一人得 列薦任第六職等,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出缺不補;其未具有公共衛生護 士資格之現職護理佐理員,以原職稱留用至離職為止。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本局)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揮、監督,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民健康…第3條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第10條本局因業務需要,設衛生教育中心及人口與健康調查研究中心,分別掌理衛生教育之規劃與推動、衛生人…第11條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第12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第13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發布。第14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5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