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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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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