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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分院 (以下簡稱分院) ,應冠以醫院名稱及所在 地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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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