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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分院置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員、醫事檢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營養師、護 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護理佐理員、實習護士、社 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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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