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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 第7條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分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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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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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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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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