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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分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城區分院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分 院 長│簡任第九職等 │ 一 │ │ ├─────┼───────┼────┼───────────┤ │秘 書│薦任第七職等至│ 一 │ │ │ │第八職等 │ │ │ ├─────┼───────┼────┼───────────┤ │科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內科、外科、婦產科、小│ │ │ │ 一三 │兒科、眼科、耳鼻喉科、│ │ │ │ │牙科、骨科、放射線科、│ │ │ │ │實驗診斷科、護理科、藥│ │ │ │ │劑科。 │ ├─────┼───────┼────┼───────────┤ │室 主 任│薦任第七職等 │ 二 │急診室、總務室。 │ ├─────┼───────┼────┼───────────┤ │主 治│薦任第六職等至│ 一三 │ │ │醫 師│第簡任第八職等│ │ │ ├─────┼───────┼────┼───────────┤ │住院醫師 │委任第五職等或│ │內三分人之一得為實習醫│ │ │薦任第六職等至│ 一六 │師,列聘用。 │ │ │第七職等 │ │ │ ├─────┼───────┼────┼───────────┤ │藥 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七 │ │ │ │第七職等 │ │ │ ├─────┼───────┼────┼───────────┤ │護理督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護 理 長│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五 │ │ │ │第七職等 │ │ │ ├─────┼───────┼────┼───────────┤ │護 理 師│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八 │ │ │ │第七職等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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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