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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臨床心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病人心理衡鑑、心理學處置、療效評估等事項。 二、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心理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臨床心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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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