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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第12條

職能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疾病患者之職能評鑑、職能治療、康樂治療、生活技能訓練等事 項。 二、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職能治療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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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