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掛號、住院登錄、批價及申報相關事項。 二、病歷之保管、整理編排、品質審查相關事項。 三、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