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 第3條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高年精神科。 四、社區精神科。 五、身心精神科。 六、司法及藥癮精神科。 七、檢驗科。 八、臨床心理科。 九、職能治療科。 十、護理科。 十一、藥劑科。 十二、社會工作科。 十三、病歷室。 十四、總務室。 十五、人事室。 十六、會計室。 十七、政風室。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