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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 第27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7條
第 六 章 事務管理
本所辦公廳舍由秘書室派員專責管理,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指派專人 負責管理,應特別注意環境衛生之維護,有關修繕事宜應依法定手續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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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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