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 第30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30條

本所技工、工友之管理、僱用、待遇、訓練、調配、考核、獎懲、退職、 撫卹、解僱,由秘書室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