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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8條

各組、室處理業務所需之器材、物品應填請購單,逕送秘書室轉陳准購置 。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按權責陳准購置。如為大宗或貴重者,應依 照法定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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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