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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目的在於提供專業諮詢以推動緊急醫療救護政策與計畫。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12-2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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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事項。 二、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空中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四、燒傷、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五、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六、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七、緊急醫療救護研究發展及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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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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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四人,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均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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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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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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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署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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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委員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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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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