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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事項。 二、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空中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四、燒傷、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五、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六、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七、緊急醫療救護研究發展及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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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