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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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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