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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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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