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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由本署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中聘兼之,並 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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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