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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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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