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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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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