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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辦事細則 第4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胸腔病科。 二、感染科。 三、肺功能科。 四、家庭醫學科。 五、一般內科。 六、放射線科。 七、檢驗科。 八、護理科。 九、藥劑科。 十、醫務行政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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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