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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署長就 有關機關、醫事團體及學者專家中聘兼之,聘期一年,並得續聘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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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