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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二人至四人, 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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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