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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以促進醫療資訊之整合與共享。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推動建立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工作,依 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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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建立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政策之研擬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建立臺灣地區各醫療區域醫療資訊網實施計畫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臺灣地區各醫療區域資訊設備配置及應用系統規劃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醫療資訊網計畫相關法令規章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協調其他機構配合推動醫療資訊網計畫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醫療資訊網資訊系統執行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醫療資訊網計晝執行成果評估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建立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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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署長就 有關機關、醫事團體及學者專家中聘兼之,聘期一年,並得續聘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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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二人至四人, 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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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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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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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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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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