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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 (市) 、縣 (市) 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站 。 檢驗站置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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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