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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 等;研究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技正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人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 職等;副研究員五人至八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百 十九人至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八人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二人 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等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列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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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