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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 第5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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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第3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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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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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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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
第10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站。檢驗站置主任,由技正兼任;…
第11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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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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