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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之檢驗。 二、藥物及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之研訂。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衛生檢驗方法之研訂。 四、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與化妝品之調查研 究、試驗及衛生安全性之評估。 五、藥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檢驗時所用之對照標準品之供應。 六、地方衛生機關有關藥物、食品、化妝品之衛生稽查人員、檢驗人員之 督導與有關稽查、檢驗技術之輔導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 之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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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