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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為了確保藥物和食品的品質和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6-08・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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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之檢驗。 二、藥物及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之研訂。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衛生檢驗方法之研訂。 四、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與化妝品之調查研 究、試驗及衛生安全性之評估。 五、藥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檢驗時所用之對照標準品之供應。 六、地方衛生機關有關藥物、食品、化妝品之衛生稽查人員、檢驗人員之 督導與有關稽查、檢驗技術之輔導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 之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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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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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供應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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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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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 等;研究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技正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人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 職等;副研究員五人至八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百 十九人至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八人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十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二人 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等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列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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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所而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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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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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五條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研究員、副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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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 (市) 、縣 (市) 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站 。 檢驗站置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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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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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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