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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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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